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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议修订邮政法
相关专题: 物流法规 发布时间:2012-08-07
资讯导读:昨天,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草案)”进行审议,新草案对原草案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删除。

昨天,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草案)”进行审议,新草案对原草案中有争议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删除。

新草案对原来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删除和修改,其中有一条是如果寄件人不依法提供身份证明和快件安全证明,快递企业应当拒绝为其服务。新草案删除要求物业代收代管快件规定,原草案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安排人员负责代收代管并转交快件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发矛盾纠纷,二审中法制委员建议将其删除。

原草案第32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寄件人、收件人的联系方式并传送至市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管理系统。法制委员认为寄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关系到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的秘密,建议删除第32条。

快递企业突然关门积压快件政府该不该出手紧急处置在一审当中曾引起争议,而法制委员认为快递业是竞争性行业,对因快递企业擅自停止经营等引发的问题应当由企业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引发的一些问题,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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