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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推药品物流企业分级管理制度
相关专题: 行业报告 发布时间:2012-12-11
资讯导读:近日,商务部在京召开药品流通行业标准宣贯工作会议,一直深受关注的《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药品流通企业诚信经营准则》、《药品流通行业职业经理人标准》、《药品流通企业通用岗位设置规范》等五个药品流通行业标准正式公布,并于12月1日起实施。 自2009年商务部被明确为药品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以来,该部市场秩序司便一直筹划制定行业标准,重整国内医药商业流通市场。

此前,由于行业管理缺位,我国医药流通企业竞争力普遍不强,缺乏行业标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经营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了改革行业现状,解决好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商务部把建立行业标准作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 
对于五项标准的发布,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温再兴在本次会议上表示:“五项标准的贯彻落实,将有力提高行业集中度,促进现代医药物流和零售经营发展,提升全行业的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医改各项目标,特别是建立药品安全供应保障体系目标的实现。” 
物流企业分级管理 
据记者了解,在五个行业标准中,《药品批发企业物流服务能力评估指标》、《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最为关键。这两项标准主要针对医药流通环节的批发企业、零售药店,按批发企业的年配送额多少给予星级评定。无论是批发企业还是零售药店,都将按照软硬件实力划分为AAA级、AA级、A级。 
对A级批发企业要求也颇高。省辖市、地级市药品批发企业,年配送总货值要达到2亿~10亿元;县及县级以下药品批发企业则要达到5000万元才能入选。 
对AAA级和AA级企业的要求更高。AA级企业的年配送总货值要达到10亿~30亿元;而AAA级企业的年配送总货值要达到30亿元以上。 
在考虑规模的同时,企业的服务能力也被纳入考核范围,如运输包装完好率、运输过程信息可追溯率,冷藏药品、特殊管理药品信息可追溯率等都被纳入考核范围。 
北京中冷信息技术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卫战指出:“新的标准并不会成为企业的负担,在企业按照老版GSP达标的情况下,不会增加企业投资。新标准和新版GSP保持了一致性,在分级的同时,淡化了资产的比重;突出了动态、从供应链角度对能力的考察;强调了药品安全、风险管理的专业性。” 
而《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则对零售药店进行了分级,零售药店评级也纳入了诸如营业面积等较多的硬指标。AAA级药店必须大于100平方米,配备3000个以上的药品品规,涵盖80种以上的疾病。 
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叶真介绍:“《零售药店经营服务规范》在符合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保留了与经营服务关系密切的要求,对有些硬件作了补充,重点强调了软件即经营服务方面的内容设定,法规强调的是‘有没有’,标准强调‘有什么’,有到‘什么程度’。” 
集中化趋势提升 
近年来,随着并购大戏的频繁上演,中国医药流通的集中度提高之势已不可逆转,新标准的出台有望进一步提升行业集中度。 
温再兴表示:“新标准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推荐性标准。不过,在流通企业招标、准入、医保配送等领域,评级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也将为与行业有关的政府部门,如医改、卫生、药监、医保等部门提供较为准确的参考,以便更好地制定政策和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 
此番新标准对行业影响最大的内容是对医药流通环节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制定了分级规范。
仅从配送额指标来看,国内除了国药控股、九州通等拥有全国性配送能力的企业以及上海医药、南京医药、英特集团等区域龙头以外,大量省级以下企业会卡在30亿的标准线之下。 
如果新的标准被广泛采纳,等级将成为医药商业企业划定势力范围的主要依据,各地配送招标中产生的地方保护将有所缓解。 
随着几大国企完成全国布局以及区域商业龙头对区域网络的完善,众多抱团取暖的中小商业要么向差异化特色经营转型,要么被大商业并购,但更多的会被淘汰。

来源:中国钢铁现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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