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交通物流网ChinaTLN.com >> 商业资讯 > 详细信息
铁路客运险的前途与未来
相关专题: 海关、陆运、园区 发布时间:2013-01-23
资讯导读:可以参照我国长途汽车票的保险制度,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火车票中分离出来,单独发售并签发保险凭证;也可参照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铁路旅客责任强制险制度,即强制铁路部门购买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责任险。

“7·23”甬温线特大交通事故后,有保险公司推出“高铁险”等火车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可以根据意愿选择保险责任、保险金额。

可以参照我国长途汽车票的保险制度,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火车票中分离出来,单独发售并签发保险凭证;也可参照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铁路旅客责任强制险制度,即强制铁路部门购买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责任险。

铁路责任强制保险建立后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套使用,组成铁路客运的“双险”制度。

去年11月,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至此,这项已经实施61年因强制要求火车旅客按照票价2%的价格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而备受争议的规定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日前,火车票价普降0 .5元到数元不等,所降部分就是所谓的强制保险费用。

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取,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1959年,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接办,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自1959年起由铁路接办的联合通知》,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铁路局接办,保险费包括在票价内,对旅客不另签发保险凭证。1992年6月1日,铁道部发布《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将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为2万元,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责任限额一律规定为人民币2万元。

《强制保险条例》是在五十年代初期作为过渡性制度建立起来的。在当时社会经济水平不高,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公民维权意识淡薄的情况下,这种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存在符合历史需要。

总的来说,铁路强制意外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制性。这种保险并不是出于旅客本人的意思,而是由国家强行规定的。不论旅客是否自愿,只要是购买了火车票,并且持票进站加剪之后,这种保险关系也就成立。

二是一律性。凡是购买了火车票并持票加剪之后上车者,不分年龄、职业、性别、社会地位、身体状况,一律都在强制保险的范围之列。

三是时间性。保险有效时间是十分明确和确定的,即从旅客持票加剪进站之后开始,到旅客乘车抵达旅程终点站缴销车票出站为止。

四是固定性。在我国,其它种类的保险,根据投保人投保数额确定的不等性,其赔偿的金额也是不相等的,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赔偿金额是事先规定好的,不论旅客本人所乘车次、座别、职业、年龄等有何差异,赔偿金额都是固定的。

铁路强制保险的上述特点造成了现实中的一系列问题。例如,强制旅客购买保险违反了保险法确立的保险自愿原则;赔偿金额过低,现在的动车票价动辄几百上千元,其中包含的2%的保险费就有几十元,考虑到商业保险的赔偿比例,铁路强制保险的赔付比明显偏低,实际上违反了等价有偿原则;铁路部门未对保险做出任何说明,车票中也未注明保险条款,也就是说旅客的知情权被侵犯,绝大多数的旅客对于火车票价中包含保险费并不知晓。

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铁路科技日新月异,我国法律也逐步完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虽然也做出了相应的部分修改,但是并没有跟上经济、法制的步伐,更是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的制度缺陷越加明显。

1987年和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类似保险,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改为独立于机票的“航空意外险”。2001年,轮船旅客意外伤害险也改为非强制险。在公路领域,随着《道路运输条例》的实施,目前长途汽车票和保险票已基本实现分离。然而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得以延续。

几年前的“7·23”甬温动车追尾事故使《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入普通民众的视界。对此多位学者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该条例。几经努力,该条例终于在今年退出历史舞台。废止后,有关铁路旅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出现空缺,商业保险有可能乘虚而入。

实际上,“7·23”甬温线特大交通事故后,便有保险公司借机推出“高铁险”等火车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可以根据意愿选择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均有多种出行意外伤害保险可供选择。

另外,可以参照我国长途汽车票的保险制度,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火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发售并签发保险凭证;也可参照国外旅客运输领域的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经验,在我国建立铁路旅客责任强制险制度,即强制铁路部门购买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责任险,如铁路部门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负有过错或过失责任,即由保险公司理赔。

铁路责任强制保险建立后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套使用,组成铁路客运的“双险”制度,以便更有效、更大程度分散运输事故的风险负担。

来源:中国物讯网  
本文标签: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络和相关会员发布,本站已经过审核,如有发现第三者他人利用各种借口理由和不择手段恶意发布、涉及到您或您单位的肖像及知识产权等其他不便公开的隐私和商业信息时,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处理。但为此造成的经济或各种纠纷损失本站不负任何责任,特此声明! 本站联系处理方式:图文发送至QQ邮箱: 523138820@qq.com或微信: 523138820,联系手机: 15313206870。